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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听证会上承认上述专家证据就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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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28 17:39:11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着行为人无法向专家作出澄清,这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造成了专利材料的无力抗辩。 因为这将使政府可以选择暂停听证会并给予五天时间进行澄清。 在提出相应的上诉后,最高法院制定了一条原则,指出在简化程序中不可能采纳被告在听证会上提出的证据,因为法律未规定的情况是未向被告提出上述建议的。至少提前五天通知上述程序行为,但不妨碍法官如果认为该行为不恰当、无用或不可受理,可以拒绝该行为。 我国最高法院的学说认为,上述观点的依据是,即使是《诉讼行政管辖法》第 60.6 条也不能适用(“在出具专家证据的行为中,法官应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授予专家证据”)。

当事人要求澄清所发表意见的期限不超过五天”),因为它不适用于简化程序。 它还指出,LEC第337条也不能作为补充适用,因为在简易行政程序中,没有像口头民事程序中那样对书面要求作出答复,而是在简易行政程序 B2B 电子邮件列表 中进行了上述答复。同样的视觉行为。上述内容与上文提到的《管辖法》第78.12条有关,该条规定的证据“将实行” ,与普通审判中规定的“提出”不同。 因此,TS 认为不能拒绝听证会上提出的证据,因为: 法律规定,您尝试使用的所有证据都将在听证会上提出。 有争议的媒体的要求是在上述法案中提出的。



司法行政律师本身通过法令明确指出,“听证会将按照《LRJCA》第 78 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因此“各方都有责任提供他们试图使用的证据”。在审判中。””。 没有任何公告表明被告至少需要在听证会之前提供证据。 最后,最高法院本身也批评了立法者本身,因为这不是简化程序中规定的问题,因为它没有表明是否应该给予对方一定期限来继续研究所述证据并能够提出相关指控,更重要的是,我们记得这些专家意见是由与法律世界完全无关的专家发表的,他们的理解需要最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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