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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的措辞而言将取消仅通过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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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akil635
時間:
2024-3-20 15:20
標題:
就目前的措辞而言将取消仅通过互联网
电话或任何其他信息通信技术进行联系的方式,以扩大与未成年人联系的方式范围。 加大对性骚扰的处罚力度 第 条的措辞如下: « 任何人在持续或惯常的就业、教学、服务提供或类似关系中为自己或第三方请求性方面的好处,并且此类行为使受害者受到客观和严重的恐吓具有敌意或侮辱性的,将作为性骚扰实施者被处以 个月至 年监禁或 至 个月罚款,并取消从事职业或行业的资格或特别取消 年资格。 . 至 个月 如果性骚扰犯罪者利用工作、教学或等级优势的情况,或明示或默示对受害人造成伤害,且与受害人可能对性骚扰的合法期望有关,则实施该行为。所指出的关系领域,处罚将是 至 年监禁,并取消从事职业或行业的资格或特别取消 年零 个月至 年的资格。 当受害人因年龄、疾病或情况而特别脆弱时,将判处上半部刑罚。
根据第三十一条之二的规定,法人犯本条所列罪行时, 处六至十二个月的罚款。 至于目前的规定,措辞是一样的,唯一的变化是处罚力度大幅增加。 在第一节中,对于性方面的好处请求,《刑法典》判处至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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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的监禁或至个月的罚款,现在改为个月至年的监禁 。根据新法律,处以 至 个月的罚款,并取消从事职业或行业的资格,或特别取消 年至 个月的资格。 第二节,对于普遍存在优势地位或宣布对受害人造成伤害的,处以至个月的监禁或至个月的罚款。但根据新的措辞,处罚将是监禁至年,并取消从事职业或行业的资格或特别取消资格年零个月至年。 在第三部分中,考虑到受害人由于年龄、疾病或情况而特别脆弱,在第一部分规定的情况下(请求性行为) ,可处以至个月的监禁或至个月的罚款。
在本条第 节规定的情况下(普遍存在优势地位或宣布对受害人造成伤害),处以 个月至 年监禁;而新戒则直接强加上半身。 此外,现行《刑法典》条款并未考虑法人实体的任何责任。 在性骚扰方面,无论是工作场所、教学还是其他方面,都有明显的严厉处罚。 结论 罪行越轻,刑期增加幅度越大;反之亦然,罪行越严重,减刑幅度越大。 除了该法各条款中关于预防作为打击性暴力的工具所取得的成功之外,如果草案获得批准,《刑法典》将进行的修改并不是最幸运的。 法院指出,在这一点上,它与上诉裁决和检察官办公室的标准相同,并强调《选举制度组织法》第条规定 ,选举期间中央选举委员会有权解决投诉、根据本法或任何其他赋予该管辖权的规定而提出的索赔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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